官方还未“盖棺定论”。
近日,一则来自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短信在业内流传。
该信息显示,8月25日,广东省药监局收到12345热线平台转来的“广州备案,标签标注总经销被驳回”的咨询,其回复称,“经销商、总经销等表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,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,可以标注”。
受访对象供图
“品牌方迎来好消息了!”有行业人士表示,这则短信无异于官方“松口”,在新规落地一年半后,化妆品品牌方终于有了“身份”。
但需要注意的是,就在发稿当天(8月26日),广州某区域的企业负责人又收到了当地药监局的审核意见。“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,经销商”,要求其在9月1日前限期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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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地已经执行“经销商”标注
按照新条例和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》,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“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境内责任人、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、地址”。
但是,代工生产的化妆品,品牌方该以什么身份出现?品牌方能否以监制、出品人、联合研发、经销商等形式来进行标注?针对这两点问题,相关法规此前并未给过明确规定。
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,广东、江苏等地曾发文通知,“如果ODM企业作为注册备案人,则不可以在产品上标注品牌方,标注为经销商也不行”。
也有不少行业人士透露,上海的品牌商一直可以以“总经销”身份进行备案,且没有被驳回的案例,广州某些地区也是可以执行的。今年4月,湖北省相关从业者也透露了风声,“现在允许在备案人和生产企业都标注清楚的情况下,在(包装)盒子上写经销商信息了。”
针对各地监管不一的问题,行业产品经理郭晓峰认为,原因在于官方未曾针对此说法发布过明确的文件,备案评审老师对于政策的理解也不统一。
今年7月20日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(五)中,首次明确提及,“监制”“出品”“品牌授权人”等,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。
截自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(五)
该解答发布后,行业普遍认为,品牌方以后都要从产品标签上“消失”了。但同时也有人指出,解答列举的禁用词汇中并没有明确提到“品牌方”“总经销商”,仅用“等”字带过,或许意味着未来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(详见报道《新规!品牌方要彻底从标签上“消失”了?》)。
此次广东省药监局的短信回复,相当于证实了此前的猜测。在郭晓峰看来,“目前广东省局这种级别的单位公开表态,接下来一线的评审肯定会松口。”
“标注经销商,不影响产品责任主体”
过去一年,化妆品品牌方深陷在标签身份的泥沼中。
由于无法满足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,OEM/ODM工厂也不愿交出产品配方,品牌方无法成为注册人/备案人。按照标签法,非注册人/备案人、受托生产企业也无法在产品标签上出现。
广州峰品创意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杰锋曾在采访中透露,品牌方通常是通过提供产品条形码,以及标注“经销商”、“联合研发”、“商标持有人”等引导语,这两种方式来“露脸”。
据化妆品观察采访了解,第二种方案此前不完全被市场采纳。有行业人士直言,“这样标注,不利于主体责任的划分,存在委托关系不明确的情况”,即部分地区驳回意见中所说的,易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。
也有不少品牌认为,在彩盒上标注“经销商”等身份,某种程度上是一种“矮化”。“不明所以的消费者,会以为品牌方未参加产品研发,长此以往,将对品牌造成不良影响。”
不过,在经历一年半的多地审核驳回之后,已经有品牌方“放弃挣扎”,接纳了这一事实。
“在‘品牌方’这类表述不能写的情况下,品牌商还想在彩盒上所有体现,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。”针对此次广东省局允许“经销商”标注的回复,上海康美国际生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淀华如是说道。
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也表示,“产品在已经明确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的前提下,另再多标注经销商,问题不大的,因为标注经销商并不影响产品的责任主体。”
但同时他也指出,关于“经销商”,目前并没有法规定义,如果“经销商”的说法正式执行后,可能会存在企业用经销商公司名或机构名称,来“打擦边球”的行为。典型如存在大量贴牌乱象的“仁和”药业。
“以审代备”应该停止吗?
据李锦聪介绍,严格而言,目前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告知性备案,即直接提交系统,不需要审核。目前,国内出口的化妆品采用的就是告知性备案,符合进口国要求即可。
“但由于监管层担心没有审核环节,风险比较大,所以内销化妆品继续保留了审核环节,目前要求是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,必须审核且给予审核意见。”李锦聪表示。
需要注意的是,据其介绍,目前国内各地的备案评审机构并不一致,比如沿海发达城市,一般由地级市审核,而偏远地区或美妆企业数量少的地区,可能是省局审核。加之各地审评人员水平不一样,很多时候需要人为主观判断,由此导致了各地“监管不一”问题的存在。
如上文所述,就在广东省药监局“松口”次日,广州其他区域仍有相关驳回案例。对此,李锦聪认为,“备案审评和市长热线不属于一批人,所以意见不一致也是有可能的。目前,广州的普通化妆品审核工作是委托第三方负责,即广州质检院。”
“现在行业政策经常变化,对于(广东省局)这个消息只能持观望态度。”王淀华表示,目前行业还是在“摸着石头过河”,不停“试探”评审人员的要求。“万一以后政策又改了,品牌商还是可以修改备案的,但需要承担更换包装的成本代价。”另一行业人士补充道。
“是时候停止这种以审代备的做法了。”在国内知名护肤专家、冰寒实验室创始人冰寒看来,微观的事情还是应该交给企业和市场去处理,在备案层面上,不宜过多过细干涉企业和市场。
李锦聪则认为,目前还是建议保留审核制,有助于从业人员学法,提升岗位准入门槛,保持竞争力,同时也保障消费者使用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。“如果没有审核,备案人员将被人工智能替代或没有价值(薪资)。”
“监管不易,审评也很难。”李锦聪直言,若行业准入门槛太低,违法成本低,企业日子也会不好过,恶性竞争、打价格战等概率会提高,最终买单的还是消费者。
针对目前行业监管不统一的问题,他建议,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发布注册备案工作指南类文件,尽可能全国保持统一的审核意见,加快法律法规宣贯培训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