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月29日,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了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》,两个征求意见稿,以更详细、具体的规则,配合行业最高法落地。
据称,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意见稿按产品剂型、功效宣称、使用人群、作用部位,同时考虑使用方法等,来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。
而对应化妆品类型,新分类规则这次采用了层次码,代码分五个层次,依次为功效宣称、作用部位、产品剂型、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。若产品为组合套装,则可只按一个产品来进行分类编码。
在最新规则中,化妆品功效宣称包括28类,分别为卸妆、清洁、保湿、滋润、美容修饰、毛发造型、护发、芳香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祛斑美白(指物理遮盖)、紧致、抗皱、舒缓、修护、祛痘(含去黑头)、去角质、控油、爽身(含止汗)、烫发、染发、防断发、防脱发、去屑、发色护理、脱毛、辅助剃须剃毛。除臭。
而既有宣称外的其他新功效产品,则一律按特殊化妆品管理。此外,结合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,用于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。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。
暂无定位的除臭、脱毛类产品归属
值得我们注意的是,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总则第3条提到,本条例所称化妆品,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以清洁、美化、保护、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。
而另一项,在附则第78条提到,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,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、进口、销售,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、进口、销售该化妆品。
在最新的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征求意见稿中,我们已不见育发、美乳、健美三个功效,但仍能看见脱毛、除臭两项在被允许注册/备案之列。
某些适用于孕妇、哺乳期妇女的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
在意见稿中,产品按使用人群分有四个编码:D、01、02、03,分别对应其他、普通人群、婴幼儿、儿童。
人群对应说明图
除年龄外,分类标准还分为功效宣称、是否是孕妇、哺乳期妇女三个维度,具体情况约可按以下四点归纳:
1、若产品适用于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,且有除保湿、清洁、滋润、舒缓、爽身、防晒、以外其他功效宣称,则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。
2、若产品适用于3~12周岁的儿童,且有除保湿、清洁、滋润、舒缓、爽身、防晒、美容修饰、卸妆、毛发造型、护发、芳香、修护、控油、防断发、去角质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称,则产品必须按特殊化妆品管理。
3、若产品不限定适用人群,则默认产品适用范围不包括12周岁以下人群。
4、若宣称紧致、去屑等功效,且适用于孕妇、哺乳期妇女的产品则按特殊化妆品来管理。
新增到14种剂型产品,冻干类产品在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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